地产投资牵出“造假”悬疑:律师解读平顶山“投资变借款”案
来源:中国企业报
日前,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桩诡异的“借款案”,多家媒体参加了庭审旁听。
到底是什么案件,如此吸引媒体关注呢?2010年,罗尚梅、张素菊、王为民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潜江市嘉业农机汽配有限公司”(简称嘉业公司),开发“农机配件城”项目。其中罗尚梅以60亩土地出资作价3600万元、占股50%;张素菊、王为民各出资现金1800万元,分别占股25%。
2013年4月,河南省平顶山市房地产商人刘国斌与罗尚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认可罗尚梅以土地作价3600万元入股的事实,以1800万元对价受让罗尚梅名下25%股份,成为嘉业公司新股东。
刘国斌入股之后,需变更工商注册登记。刘国斌认为再投入4000万元即可完成农机配件城项目开发。
经股东四人商议,确认罗尚梅继续以土地出资1800万元入股,但因为此前王为民、张素菊投入的资金已用于项目开发,由其二人分别将投资款补足至1333.33万元。公司财务向刘国斌、王为民、张素菊出具的收据备注均为“收到投资款1333.33万元”。
股东四人同时商定,将公司注册资金由60万元调至1060万元。潜江嘉业公司称,为便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罗尚梅与刘国斌签订以265万元转让25%股权的协议,而案发前刘国斌虽然系一般股东,但受股东会委托负责公司及农机配件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经理、会计、出纳等均由实际控制嘉业公司的刘国斌从河南选派人员担任,并由此埋下纠纷隐患。至此,罗向刘转让25%的股权,则出现了两份协议,两个不同的对价:1800万元和265万元。
各方的矛盾出现在2018年。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华区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2022)豫0402民初4389号,以下简称“4389号判决”),在其“本院认定事实”部分称,因经营问题,刘于其他股东发生矛盾,并在2018年3月28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
之前,刘国斌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嘉业公司归还其1333万元借款及利息共计2800万元。
但嘉业公司并不认可这份加盖有嘉业公司公章、没有股东签名的《借款协议》真实性,多位股东表示:投资款变成”借款“如此重要的协议,只有公章却没有另外几个股东的签字,想想都是不合理的。
4389号判决引述这份协议说:“就刘2013年转给潜江嘉业公司投资款13383333元,扣除股权款2650000元,剩余10733333元转为公司借款给潜江嘉业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引述具体协议4项为:1,确认刘借给潜江嘉业10733333元;2,利息为2%,每月25日付息;3,借款期限为2013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4,双方争议协调不成时,提交刘所在地法院。
刘国斌所在地法院即是河南省平顶山的法院。
针对这份协议,4389号判决称,“该协议尾部则有刘的签字和潜江嘉业公司签章。潜江嘉业公司称该印章系刘私自加盖,《借款协议》不真实。”
随后,嘉业公司股东会从未决定该借款事宜,亦从未出具案涉《借款协议》,遂以刘国斌涉嫌合同诈骗、虚假诉讼、私刻公章为由,向潜江市公安局报案。
2021年7月6日,潜江市公安局予以立案调查。
4389号判决在“本院认定事实”部分讲述了之后的过程:2021年潜江公安以刘国斌涉嫌虚假诉讼立案侦查,并聘请湖北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款协议》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后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协议“盖印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之后;很可能为2019年10月1日之后”。
也就是说,这份后签的《借款协议》确有“伪造”的嫌疑。
新华区法院随后审理认为,该案应当先进行刑事程序。便于2021年8月作出(2021)豫0402民初39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刘国斌的起诉。
后因刑事管辖权的问题,潜江公安局将刘国斌虚假诉讼罪一案移交平顶山公安局新华分局进行审查,而检察机关亦认为:刘国斌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潜江市公安局不具有管辖权,建议移送至河南平顶山公安局新华区分局。
潜江市检察院的《建议移送案件函》显示,“潜江市公安局将刘国斌涉嫌虚假诉讼罪案的相关材料,全部移送平顶山公安局新华区分局后,该局作出‘不予接受该案’告知书,并将案件材料退回。”
潜江嘉业公司又2022年12月向平顶山公安局新华区分局报案,但该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4389号判决则称“平顶山公安局新华分局以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和移送程序违法为由拒绝接受。2022年8月30日,潜江市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对刘国斌虚假诉讼罪的立案。”
随后即同年9月,刘国斌再次就借款一事在新华区法院发起民事诉讼。
4389号判决最终认为,“关于刘与潜江嘉业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借贷关系的问题。虽然潜江嘉业公司坚称刘国斌提供的《借款协议》不真实,印章系刘国斌私自加盖,且经潜江公安局鉴定……该《借款协议》的真实性确实难以确定。”
4389号判决随即称,但是结合会计凭证、以及潜江嘉业公司其他股东对投资款的支取情况,“不能排除刘国斌、潜江嘉业公司就案涉投资款项转化为借款的可能。”最终,“本院认为刘国斌主张与潜江嘉业公司存在借贷关系更为合理,……予以支持。”
2023年3月,新华区法院以4389号判决,支持刘国斌本金10733333元,但计息则从发起诉讼时开始计算。
此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嘉业公司始终认为,该案存在伪造《借款协议》嫌疑,在此基础上提起的民事诉讼已涉嫌虚假诉讼,应该交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平顶山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也认为需要进一步查明三项事实:1,《借款协议》的真实性、形成原因及背景,加盖公章时公司由谁实际控制;2,公司财务账显示的各个股东“其他应付款”项下款项的性质、变化原因,以及现状;3,自刘国斌第一次提起本案诉讼后,在湖北陆续形成的多个案号案件所涉债务与本案的债权债务是否同一性质,股东间权利义务是否应对等。
籍此,该案被发回新华区法院重审。
2024年6月,新华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做出(2023)豫0402民初2851号判决书(以下简称“2851号判决”),称无法认定刘国斌在2018年后实际控制公章,“潜江嘉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系虚假协议,在无相反证据足以否定《借款协议》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其真实性。”
2851号判决还“审查分析”认为,结合潜江公安对刘某某的询问笔录及公司记账凭证,“可以认定协议是在公司其他股东的各个股东的‘其他应付款’存在着多次变动并减少的情况下,刘国斌和公司协商后签订,就借款合意的层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后,嘉业公司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前不久即8月8日,该案又一次在平顶山市中院开庭审理,多家媒体参加的旁听。
庭审中,双方交锋的重点仍旧是《借款协议》的真伪。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做出终审判决。
然而事实上,本案本不应该发生。嘉业公司其中一个股东表示,潜江嘉业汽配城项目建设初期,除了上述四名股东的投入外,其预售起初较为火热,且建成后,底层的商业铺位租金一度每年过百万。但2018年时,高层公寓销售变冷,底层商铺租金也开始下降。
“如果这个项目赚钱了,这个案子还会出现吗?公司盈利前景下降的情况下,股东希望撤离是能理解的行为。但撤离的方式一定要合法合规,否则既给股东自己带来风险,也给公司埋下了诸多难以修复的隐患。”北京隆义增峰律师事务所蒋冬林律师分析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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